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准备,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在省外、可能对我省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对处置,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4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9.1)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省级层面指挥机构
2.1.1省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地矿局、省气象局、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成铁贵阳办事处、省政府新闻办,以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总工会等。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
(3)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4)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其他相关工作。
2.1.2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本部门职责,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
(2)省发展改革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省教育厅: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治安管理工作;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6)省监察厅: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7)省民政厅:协调需要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救助工作。
(8)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监狱、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9)省财政厅: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及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10)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组织、协调核工业、核泄漏或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地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和房屋建筑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1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所辖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应急处置。
(13)省农委: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管,拟定全省农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加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农机安全、事故处理;负责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14)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和农村水电站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5)省商务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行业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16)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
(17)省旅游发展委: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18)省林业厅: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森林防火安全监管以及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9)省国资委:参与对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
(20)省工商局: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21)省质监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22)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电影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23)省粮食局: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粮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
(24)省政府法制办:依法办理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
(25)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安全、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
(26)省能源局:指导协调油气输送管道、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
(27)省地矿局:负责所属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开展本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地质技术服务。
(28)省气象局: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
(29)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30)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积极开展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理赔服务。
(31)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负责所辖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为生产安全事故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32)成铁贵阳办事处:检查所辖区域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问题、隐患,责令整改并跟踪落实;监督所辖区域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按权限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3)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生产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协调涉事部门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政府应对措施等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34)省军区: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地人民解放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5)省武警总队: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36)省总工会: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省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3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4)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承担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省应急专家组
省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建立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
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研究分析事故灾害情况演变和抢险救援技术措施,提出应急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3)为安全生产应急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行业技术竞赛、预案审查、情景演练等提供技术支持。
(4)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2市、县级层面指挥机构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预防预警和应对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分别由相应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确定,在安全监管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在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相邻县(市、区、特区)要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3监测预警
3.1风险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类别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灼烫、淹溺、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20个类别。
3.2监测预警
3.2.1风险监测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对可以预警的事故风险源实施动态监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及时进行预警,落实有关防范措施。制定岗位应急处置卡,明确岗位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同时建立健全事故风险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度、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及时采集、整理、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相关信息,及时采取对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监管部门的信息平台系统,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制度,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对事故易发区域加强监测和预警;接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应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有关区域和单位,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对可能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上级部门,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2.2风险预警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风险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发布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橙色预警信号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级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黄色预警信号、蓝色预警信号经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县级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
3.3预警响应
一旦发现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究判断,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较大、一般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启动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办;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办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紧急情况下,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可直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办。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缓慢演变为较大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应及时通报同级港澳办、台办、外事办。
中央在黔企业在向企业总部上报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4.2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互救。
企业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救援,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其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疏散人员、控制事态发展。
5应对处置
5.1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在特殊时段、特殊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应急救援难度大,专业要求高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流程图见附件9.2)
5.1.1Ⅰ级和Ⅱ级响应
5.1.1.1启动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栺级或栻级应急响应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应急响应。
5.1.1.2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1.1.3现场应急处置
省应急指挥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工作组,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工作组职责任务是:
(1)应急处置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武警总队等组成,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现场控制和遇险遇难人员搜救等工作;开展应急监测和评估,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衍生事故;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应急专家、队伍、装备、物资,以及军队、武警有关力量等参与应急处置。
(2)综合保障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气象局、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成铁贵阳办事处等组成,负责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紧急生产工作;指导落实事故应急资金,指导做好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指导做好气象、电力、通信等应急保障工作。
(3)医学救援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组成,负责协调调度医疗救助资源;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4)新闻宣传组,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救援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论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讯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等组成,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等行为。
5.1.1.4终止程序
危害基本消除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终止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终止应急响应。
5.1.2Ⅲ级和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栿级和桇级应急响应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或根据省领导要求,组成工作组或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生产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救援期间调动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有偿服务费用。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3处置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完成后,省安全监管局要及时组织力量,对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告与接处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形成报告和案例,6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较大、一般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评估报告,分别由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安全监管及相关部门完成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
5.4处置奖惩
对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对不服从指挥调遣、临阵脱逃、畏缩不前、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调查处理
按照不同响应级别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并对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整改防范的措施和建议。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规划和指导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建设,建设相关救援信息数据库。省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与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建立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协调支持机制,为应急处置提供力量支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按照规模适度的原则,通过共建或自建方式,建立本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7.2物资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紧急生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通过自建、共建或协议方式,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在事故救援中,储备的救援物资不能满足需求,省应急指挥部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物资时,涉及到的单位、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事故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征用救援物资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承担。
7.3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事故社会保险或建立行业联保机制,拓展应急处置救援资金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用于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的补偿。
7.4其他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加强与省有关部门、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沟通与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负责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为运送伤病员、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提供保障。必要时,开辟应急救援专项通道予以保障。
环境保护、气象、地震、通信等部门应当及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信息保障。
省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政府和社会安全生产研究机构,加强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关键技术研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5科普宣教
各地人民政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发挥出版、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文化宣传力量的作用,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要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救援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救援技能,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7.6应急演练
省安全监管局每年组织一次省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练。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
各市、县级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发布实施后,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培训和宣传贯彻,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及时组织修订。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9.2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流程图
9.1 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9.2 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