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科学院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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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科学院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实施知识产权创新强国战略和振兴乡村发展战略。设立贵州省农业科学院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推动实施全院专利发展布局,发掘农业科技创新潜力,引导和激发科技人员开展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创造,提升院综合实力,更好地服务贵州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管理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科研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价值专利是指立足贵州、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为目标的技术研发,培育出技术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有较高市场价值的高质量、高水准专利或者专利组合。

第三条通过项目的实施探索全院学科核心技术创造发展的新模式、新机制、新路径,培育出一批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好,能有效支撑贵州山地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市场前景好的高价值专利或者专利组合,提升全院技术创新能力。

第四条本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为院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六条立项程序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答辩、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立项决策、任务书签订等步骤。

第七条项目申报:

(一)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及时发布当年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项目的范围、重点及时间等要求。

(二)申报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人须为贵州省农业科学院在编在岗人员;

2.专利培育无权属纠纷,无发明人资格纠纷;

3.专利培育未涉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4.专利培育权人均同意申报;

5.申报项目具有良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具备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创新技术,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报《贵州省农业科学院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获得近三年来与院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密切相关的创新研究基础材料、专利受理通知等;

2)项目申报单位推荐意见,要写明推荐理由,包括可能获得高质量、高水准、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创造的基本思路、基本路径、基本构想、基本目标,产学研紧密合作、协作创新、专利技术创造等情况。

第八条项目评审

(一)项目初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年度指南的申报要求等进行初步审查;

(二)项目答辩及专家评审:由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项目答辩时间,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依据《贵州省农业科学院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评审方式和评审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主管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立项资助审批的依据。

第九条项目立项

(一)评审结果公示:项目评审结果在贵州省农业科学院办公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7个工作日;

(二)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院学术委员会或专题会议重新审定;

(三)立项决策: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排序,主管部门提出院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立项及经费资助建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十条签订项目任务书

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贵州省农业科学院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任务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承担院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保证项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围绕产业创新发展方向部署专利链依据专利检索查新情况寻求产业发展技术空白点确立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策略和路径制定专利申请方案;

(预测产业技术的发展趋势和产品市场需求,定期对研发过程中新增的专利申请情况进行分析评判并及时调整研发策略、优化研发路径;

(加强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沟通,与专利代理人深入交流积极争取最大权益保障专利保护范围合理稳定,获得专利授权;

(五)为加强我院新产品、新配方和专利技术的保密工作,确保职务发明不流失,院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实施产生专利的归属权为贵州省农业科学院下属单位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研究进度及经费安排等进行较大调整时,项目负责人应向承担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由承担单位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执行;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汇总整理本单位承担的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执行情况,每年1215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年度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总结项目实施取得的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院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有关程序予以撤销:

(一)项目实施未按计划进行,且无有效措施补救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

(三)因组织管理不力,项目组人员发生重大变更,致使不能正常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的。

拟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自己做的工作、经费开支、阶段性进展、研究形成的材料等,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和汇总,并提交书面报告至院知产办和计财处共同审核同意后方能按撤销项目处理。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批复的院专项科研预算中的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第十五条 按照省财政项目经费管理要求,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经费,由院知产办审核后,交院计财处下拨给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院知产办协助院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负责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经费的落实和使用管理情况,严格预算开支、厉行节约,充分发挥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院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为3-5资助经费分二次拨付,第一次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拨付资助经费的50%,项目实施第二年拨付50%;承担单位自筹经费须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确保项目的实施完成。

第十八条院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助经费除不能提取管理费和列支绩效以外,主要用于研究过程中的设备费(指租赁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材料费(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燃料动力费(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住宿、交通、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等费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需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劳务费(支付给项目实施无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未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任务书要求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验收。项目验收须提供下列材料:

(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实施所取得的成效与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经费决算、工作总结等。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7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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