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贵州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科技创新、科研储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等,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发展专项资金来源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经费安排。
第三条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遵循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发展专项资金包括用于提供全院科技人才储备、引导贵州农业科技发展而开展创新研究、青年基金、科技成果重点培育、公益性研究、成果及论文奖励等专项科研经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与维护、科研基地租赁与维护、实验室建设及国家级科研项目省级预算配套经费补助等科研条件与服务资金;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农业科技图书与网络信息维护、科技服务(包括科技三下乡)工作、科研人才建设、宣传与电子政务、直属单位绩效目标考核及党群工作等专项业务经费。
第二章 科研发展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专项科研经费参照《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与维护:根据院科研发展及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需要,集中购置仪器设备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等。
第七条科研基地租赁与实验室维修维护:科研基地租赁费、土地改良整治、机耕道、排灌系统、大棚、网室及温室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和实验室维修等。
第八条国家级科研项目省级预算配套经费补助:是指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时,需省级财政预算配套的部分补助经费。
第九条知识产权保护:按照《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及院其它规定(黔农科党办发【2016】21号)对职务知识产权予以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申请费用进行资助。
第十条对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是指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院进行学术交流,举办学术报告、讲座等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农业科技图书与网络信息维护:是指为了维持全院科技图书馆购置CNKIK中文全文数据库、外文电子文献、科技图书等,完成全院网络的正常开放和电子资源信息服务,完成院门户网站群建设、农科刊物补助等。
第十二条科技三“下乡”工作经费: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农委及院安排,派遣科技人员到基层服务“三农”,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帮扶、科技挂职、科技服务及科技扶贫等活动。
第十三条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培训科研人员业务、外语能力,弥补科研人员能力提升专项经费不足。
第十四条宣传与电子政务:用于院报工作、摄录像宣传及院电子政务运行维护费。
第十五条直属单位绩效目标考核及评优奖励:直属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奖、个人年度考核优秀、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以及院党委行政评选表彰奖励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其他: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有关科研事业发展项目。
第三章 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
1、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工作之前(8月份),院属各研究所(处室)根据本单位(部门)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向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专项科研经费申报按《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科研管理暂行办法》(黔农科院发[2016]14号)文件执行),按照《贵州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院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资格和材料按程序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送院计财处。
3、院计财处根据报送的材料和推荐意见,提出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建议,报院党委审议。
4、院党委会对计财处报送的材料和专项资金的安排建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省财政批复后由院计财处下达科研发展专项资金指标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处室)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资金预算,不得擅自调整资金预算。因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原项目资金预算难以保证项目正常进行,可以对资金预算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科研发展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科研发展专项资金严禁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奖金(成果论文和职务知识产权奖励除外)和津补贴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福利、接待等活动支出。任何单位(处室)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科研发展专项资金,如有违反,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科研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科研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纳入公务卡支付结算的事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再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须以现金支付的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
第二十三条科研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的所有票据按照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审核-业务分管领导签字-财务负责人或财务分管领导(按审批权限分)签字后方可报销(拨出经费按项目承担单位报账流程办理支付)。
第二十四条科研发展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安排意见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剂使用的,于每年下半年按照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可调整1次,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总经费控制在财政预算范围内。
第四章 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延续性项目分年度拨款,其他项目预算当年应该执行完毕。
第二十六条项目通过验收完成后,项目结余资金当年必须清账,年底仍有结余的,一律上交院计财处统筹。
第五章 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的报告与监管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按季度向院计财处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年终做好部门决算;项目完成后,院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将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监管与业务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处室)要负责对承担的专项资金使用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并监督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按照预算批复使用资金,自觉接受上级和院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院计财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障资金安全和高效利用,对于不按预算规定管理和使用、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及时编报报表的,可以视情况予以通报并收回项目预算资金。
第三十条院审计处负责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按国家、省和院的要求,对科研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一)院计财处
1、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建议和决算(汇总);
2、负责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3、将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情况汇总审核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
(二)项目牵头处室
1、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报项目预算和支出绩效目标;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
3、汇总项目绩效目标,形成绩效目标报告报院计财处;
4、协同院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处室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支出绩效目标;
2、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接受上级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4、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和项目实施结束后,对照申报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上报牵头处室或者院计财处;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部门或项目分配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院计财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与国家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