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有序推进科研工作,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6]4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26号)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院计财处和各直属单位财务部门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各类项目经费应统一转入承担单位的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给定的预算限额内,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同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院各级各类立项或由主持单位转拨的财政性经费、国内外学术机构间的合作项目经费以及院级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一)国家、省(部)、市和县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院及院属单位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院及院属单位的经费;
(三)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
(四)院级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五)其它横向科研经费。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已在“贵州省大型科研仪器网络共享平台”上登记的和在“院科技创新中心平台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系统”上登记的科研仪器设备,其共享服务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原则上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利用财政性资金重复购置。
2.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和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和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科学考察或科学试验租用交通工具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会务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号)及其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活动、项目验收等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黔党办发[2014]15号)及其修订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黔交流等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审批。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等。财政科研项目中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开展的必要的学术研讨、咨询、项目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但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中央科研项目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标准执行,其他科研项目按照《贵州省农业科学院咨询专家库建设与专家咨询费管理暂行办法》(黔农科院发[2017]11号)中有关标准执行。
11.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如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成果推广应用培训费、财务验收审计费、土地租赁费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间接经费:主要包括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无法单独计量的水、电、气、暖消耗费用以及与课题有关的管理和运行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2.绩效支出: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科研实际绩效考核情况安排给项目研究人员的支出费用。
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规定,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间接费用开支按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
(三)院级科研经费可安排科研成果与科技杰出人才奖励性支出。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费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项目经费预算上报前,需经院科研处审核。
第七条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按照国家、省政策和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允许的上限足额编制,其中:
(一)中央、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的部分按20%核定;
2.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部分按15%核定;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3%核定。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但应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制定绩效支出管理细则,合理分摊间接成本与科研人员激励关系。在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二)院级竞争性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中原则上不设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弥补项目承担单位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与项目有关的水、电、气、暖消耗等管理运行补助。具体比例如下:
1.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按8%核定;
2.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部分按6%核定;
3.3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核定。
第八条科研经费预算经主管部门批复(或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复的项目合同(或预算书)进行管理使用,任务书中经费预算作为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重要依据。
(一)项目总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及地点等重大变更或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
交书面申请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院科研处提出申请,院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科目合并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技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设备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三个科目预算额度以及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科目合计预算额度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报批后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三)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它支出五个科目的预算调整,在执行期内每年只允许预算调整一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科研所管理的项目需经所科管科和财务审核,报所相关会议审批后进行调剂,同时报院科研处备案;院本级管理的项目需经院科研处、计财处会审(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院行文批复调整预算后,项目组方可按调整后的预算支出。
(四)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五)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四章 经费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九条科研经费按项目计划任务书下达,单独专项核算,实行项目成本管理。在研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科研任务进度和预算情况进行经费开支使用,禁止突击使用经费。
第十条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规定,向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科研合作外拨经费审批表》,并附上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合同书(或预算书)、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应附有明确的经费开支预算),按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或预算书)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向项目合同或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合同书(或预算书、任务书)列示的合作(协作)单位研究经费,并对外拨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职责,不得层层转拨。
第十一条合作(协作)单位未列示在项目预算批复中或外单位个人参加我院主持的科研项目(或任务),其发生的相关科研费用必须到我院项目主持单位报账,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我院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合作(协作)单位报账不得报销固定资产类支出。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济业务(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除外)必须由我院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支付,合作(协作)单位或个人不得先垫付后报销。
第十二条国际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贵州省出国管理办法》、院有关管理规定和项目预算执行,报销时须提供邀请函、批件、出国行程表等信息。非项目组成员、非项目合作交流目的地及与项目研究任务无关的考察、访问、学习或参观等发生的费用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开支,特殊情况需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会议费(论证、研讨、验收、评审或鉴定会)及专家咨询费支出应严格按《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
理办法》、《贵州省农业科学院咨询专家库建设与专家咨询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项目预算额度执行。专家咨询费需提供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号码和个人账号,转账到户。硕、博士研究生培养费等不得在项目经费中违规列支。
第十四条劳务费支出应据实支付,不得虚列人数、虚增天数、虚报冒领等,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并附劳务具体内容、计算依据和雇佣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银行账号或本人领取签字的字样。财政拨款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一律不得列支财政供养人员劳务费。
第十五条单笔支出金额≤5万元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单笔支出金额>5万元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及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水、电、燃油费支出。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按预算从“燃料动力费”科目支出;实验室正常运转或项目研发过程中日常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按预算从“间接费用”中支出。
第十七条出国(境)人员的科研项目经费,在其出国(境)期间暂停使用,若需委托代理人负责的,应书面提出委托代理申请,经院科研处、院计财处会审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出国(境)人员、挂职人员的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在其出国(境)、挂职期间,如不能正常执行项目的,应书面提出委托项目组其他成员代理负责,否则须交回院科研处统筹,待挂职期满后,若需申报院级科研项目可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管理。绩效支出要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安排使用。绩效支出原则上必须在项目(课题或任务)通过验收一个月后方可分配;科研项目(课题或任务)按年度预算的,在通过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年度执行情况考核后,可按年度支取绩效支出。除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的直接参与项目实施的管理或辅助人员外,其他成员不得参加绩效分配。绩效支出不得超过课题预算批复额度,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执行,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承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非财政拨款性质的横向经费,必须先到成转处或科研处备案后到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或报销,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监管。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支配。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用于项目团队及其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其中主要依靠智力投入的科研项目规划类、咨询类等可按70%,其他项目可按50%,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执行,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科研人员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书、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禁止利用科研经费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有预算批准的除外);禁止利用科研经费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禁止利用科研经费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严禁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建立科技人员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第二十条科研经费使用的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违反第二十条科研经费使用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违规人员将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视情节严重性,三至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与决算管理,重大科技项目实行科研项目财务助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和主持人负责制,明确责任主体。
(一)强化单位的法人责任,明确院、所的监管和审批责任。
院和各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担的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并监督预算执行。
(二)落实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承担直接经济与法律责任,在项目预算额度控制下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规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院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填报经费开支使用情况,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二十四条院科研处、院计财处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院科研处应根据开展科研业务工作的需要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申报、调整与执行、结题和验收等进行指导、审查与管理;院计财处应根据项目合同和预算批复对项目资金拨款申请与下达,对经费开支审核与审批、会计核算、财务决算、绩效考核与评价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障资金安全和高效利用,对归口管理经费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按国家、省和院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章 财务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及时做好结题验收工作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年终决算和项目完成后的总决算。
第二十七条项目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同意结题验收的证明材料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其结余经费当年必须清账。结余的科研经费除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务下达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原渠道收回外,统一由项目承担单位统
筹管理使用。院级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结账后,年底仍有结余的,一律收回院统一处置。
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中止及撤销的科技计划项目,其剩余经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处理,如上级有关部门无明确规定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研究过程的产出或副产品处置收入,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及时上缴财务部门,统一纳入资金管理,严禁项目组成员坐收坐支、截留挪用和私分侵占。
第二十九条竞争性项目负责人调离院的,其在院期间主持的各类科研项目仍应留在本院,可从项目组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报院科研处(或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如确实无法在院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院级科研项目除外);项目负责人在本院范围内调动的,其以前主持的各类科研项目仍应留在项目承担单位;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研项目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转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条法人性质的科研项目不得因主持人变动而变动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院科研处和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表: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科研合作外拨经费审批表
附表:
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科研合作外拨经费审批表
填制时间:年月日
合作项目名称
金额:
收款单位:
外拨经费情况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外拨经费理由
1、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合同书(预算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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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2、合作协议(含明确的经费开支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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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要求需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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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合作项目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贵州省农业科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我院财务管理,规范公务、科研业务支出,提高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强化财政监督,加快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省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的通知》(黔财库[2011]32号)、《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库[2007]29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贵州省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黔财库[2015]24号)及《关于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黔财库[201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职工持有、保管和使用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业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的银行信用卡,临时工和借用外单位人员不能办理公务卡。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本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并由公务卡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
按照贵州省财政厅要求,选择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零余额账户开户行相一致的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审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25天-
56.57天)先支付,后还款。
(二)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三)人事部门应将在职人员新增、调动及退休的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手续,并报送省财政厅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四)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到财务部门备案,以便财务部门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相关信息。
(五)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提取现金一律视同个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同时财务部门不予以还款。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公务消费中使用现金的,持卡人应提前到财务部门预借,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管理
第五条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一)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日常公用、科研业务支出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维修费等,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消费。
(二)除差旅费外,超过1000元以上的日常公用和科研业务支出仍可按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第六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明细清单。
(三)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财务部门更新备案,导致财务部门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6.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等。
7.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七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对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购买物品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索取相应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整理好所有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尽快办理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三)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便于持卡人与财务部门、银行对账并进行账务处理。
(四)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
面方式委托本科室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确保在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五)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六)复核人员将公务卡支持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八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公务卡结算后,根据财政部门公务卡改革的进程,逐步取消现金结算业务。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薪金卡结算,日常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处室)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
出。
(二)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三)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网点发生的合计200元以下支出。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工作。
(四)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还款信息。
(五)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
作。
(六)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十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处室)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处室)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其它未尽事宜或与《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贵州省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件2: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2018年5月30日
附件1:
贵州省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注
1
办公费
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
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邮电费
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件费及电话
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
4
差旅费
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的住宿费、旅费(指购买机票、火
车票等费用)、杂费等支出
5
会议费
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
场地租用费等
6
培训费
各类培训支出
7
公务接待费
单位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包括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
等支出
8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费等
支出
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上述未包括的具备刷卡条件的日常公务支出
附件2
贵州省农业科学院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填制时间:年月日
现金支出项目
大写:
现金支出金额
小写¥:
现金支付理由
单位(处室)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经办人:
贵州省农业科学院事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科研事务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贵州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院)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务管理专项资金来源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经费。
第三条事务管理专项资金是为保障全院行政、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事务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院管理运行、科研人员能力提升培训、科研院所财务与审计管理培训、科研院所修缮,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其他事务管理专项等。
第二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管理运行专项:主要用于院领导及随行人员开展业务管理工作调研;全院政治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党建扶贫、同步小康、驻村帮扶、合作共建等院地合作费;南繁科研人员、离退休老同志及军烈属慰问;全院法律顾问咨询等。
第六条科研院所财务与审计培训专项:主要用于全院财务、审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专项业务培训。
第七条科研人员能力提升培训:高层次人才住房补助(单位承担部分40%);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选派人员攻读硕士以上学历(学位)人员的学习奖励,人才基地建设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科研院所修缮、设备维护:主要用于院本部综合治理、绿化、卫生、水电设备维护、办公区域日常维修维护及长聘人员、临聘人员工资劳务费;全院公用设备购置更新等。
第九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要求和院发展规划方面的其他工作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申报与审批程序。
1、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工作之前(8月份),院属业务处室根据本部门职责需要,向院行政提出事务管理专项资金的申请,按照《贵州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院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送院计财处。
3、院计财处根据报送的材料和推荐意见,提出事务管理专项资金的安排建议,报院党委审议。
4、院党委会对计财处报送的材料和专项资金的安排建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院行文安排事务管理专项资金,院本级财务科控制使用。
第十一条业务处室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资金预算,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资金预算调整的,必须按原程序上报,经行政、党委审批同意后财务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事务管理专项资金纳入院本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处室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如有违反,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事务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事务管理专项资金支出纳入公务卡支付结算的事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再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须以现金支付的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将报销款项划入经办人公务卡。
第十五条事务管理专项资金支出的所有票据按照经办人-处室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审核-业务分管院领导签字-财务负责人或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权限)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事务管理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安排意见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于下半年按照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可调整1次,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总经费控制在财政预算范围内。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报告与监管
第十七条院计财处每个季度向院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报送事务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终做好部门决算。
第十八条年终院党委、行政对相关处室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并将专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处室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业务处室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自觉接受上级和院监察、审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事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二)院计财处
1、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建议和决算(汇总);
2、负责事务管理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将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情况汇总审核形成事务管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
(二)业务处(室)
1、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绩效目标;
2、接受上级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3、年终对照申报的专项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院计财处;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处室分配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院计财处、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贵州省农业科学院职工个人短期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全院财务管理,规范职工因公临时借用国家资金使用与归还的行为,明确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经济权责关系,避免单位国家资金损失和沉淀,提高单位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农业研工作面向生产第一线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借款人资格
借款人必须是单位在职在岗且未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科研、生产和管理第一线职工。
2、短期借款原则与范围
科研、生产和管理第一线人员因公出差、蹲点,购买急用性生产生活资料、临工开支时,坚持使用公务卡原则,在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的情况下,方能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借用单位资金。
坚持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管理原则,特殊情况需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个人借款。
3、借款审批流程
借款人书面提出借款申请,写明额度、借款用途,由项目负责人或部门领导核实是否符合借款要求,经财务主管同
意、分管领导签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
4、报销流程
借款人在办理完相关借款业务活动或出差回来后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到原借款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帐核销手续。
5、借款人失职问责处理
个人借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保证按期如数报帐核销。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视作挪用,超过六个月未归还视作贪污,单位按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财经法规和党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6、单位财务部门职责
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在个人借款人员办理完公务后,立即进行催收,做到三月一清、一年一次性全部清退完毕。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